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26号
施行日期:199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