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系根据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造方案的内部审批行为,并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仅系整个城中村改造的一个程序性环节。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拆迁安置及补偿行为,当事人如对安置补偿行为不服,应直接针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6)最高法行申4469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