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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桃花工业园新型片区和新港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时间:2024-01-08 16:49:26  来源:  作者:国陈

  桃花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桃花工业园新型片区和新港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6日

  桃花工业园新型片区和新港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桃花工业园新型片区和新港南区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肥办〔2015〕1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16〕46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安置房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规定)的通知》(肥政秘〔2017〕15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及对象

  凡在桃花工业园新港南区(沿河社区、乐平社区、韩圩社区)、新型片区(凉亭社区、中心社区、周坝社区、西安社区)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属征迁对象(详见征迁规划红线图)。

  二、征迁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迁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一户多宅合并计算);或无上述条件,但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m2以内)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且被征迁人人均主房(指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60m2、附房不超过20m2作为有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规划征迁范围内,已经政府批准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的,经现征迁房屋所在地村(居)民组群众代表签字、村(社区)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给予确认(限300㎡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人口认定及安置

  (一)安置人口界定条件及安置

  规划区征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的或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规划区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待遇和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户主及与户主户口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2.夫妻双方一方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属原户籍管理中的非农业人口。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划区征迁范围内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战士、正在服刑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并正常生育的,按照生育人口增加安置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大龄未婚青年(男满24周岁、女满22周岁)增加1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与大龄未婚青年不重复享受。

  5.长期随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生活,在规划区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征迁范围内且在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无宅基地的父母。

  6.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捐资农转非、2‰农转非、征地招工农转非、持有协议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四类人口,本人户口迁出原属集体经济组织前拥有权属明晰且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认证后,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已婚(领取结婚证)的,按夫妇两人予以认定。

  7.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并在一起生活的再婚配偶未成年子女。

  被征迁人在其他征迁项目中,已经获得人口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在此次征迁范围内拥有的合法住房,新港南区按框架结构900元/m2、砖混结构700元/m2、砖瓦(木)结构4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新型片区按框架结构700元/m2、砖混结构500元/m2、砖瓦(木)结构400元/m2给予补偿。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被征迁人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依据安置人口进行补偿安置,其标准为:

  1.被征迁人征迁房屋主房有效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安置人口人均50m2、附属房(檐口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15m2,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其中围墙和室外水泥地坪按50%面积、机砖井按40m2/口、压水井按10m2/口折算成附属物建筑面积。

  2.被征迁人征迁房屋主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安置人口人均50m2、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5m2,在正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人均50m2部分按160元/m2找补差价、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20元/m2补交差价后,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

  3.被征迁人征迁房屋主房有效建筑面积减去应安置人口人均调换面积50m2后,剩余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执行。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新型片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享受房改政策待遇和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购置或自建房屋的,按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80%面积实行购买,且总购买面积不得超过80m2,购买价格:本县户口按照2400元/m2,其他地区户口按照3200元/m2。剩余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被拆面积低于60m2的房屋给予房屋结构成新补偿,不予置换购买。置换购买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费、奖励等安置补助费用。

  四、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新港南区安置在北张安置点;新型片区:凉亭社区安置在翡翠家园或新型家园,周坝社区、中心社区、西安社区安置在新型家园。

  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安置确认户型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安置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层含公摊面积,高层按多层计算公摊面积。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1500元/m2结算;超出安置建筑面积5m2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少于安置面积部分(不含增购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五、临时安置费、搬家费

  (一)搬家费按每户1000元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内由征迁人按安置人口给予人均300元/月补助,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六、奖励

  (一)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0日内(含10日)、第11-第20日(含2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定协议的,按征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50元/m2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5日内(含5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户内人口3人以下(不含3人)按每户5000元给予奖励;户内人口3人以上(含3人)按2000元/人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征迁范围内各被征迁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次征迁实行征搬迁和拆违并举。

  (二)被征迁人回迁安置房屋的楼号、层次等以摸号方式确定。办理安置房屋、费用结算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以征迁人通知为准。

  (三)房屋征迁人口界定时间为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暂停为征迁范围内的被征迁人办理相关手续(因婚姻、出生、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迁入户口的除外)。

  (四)桃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为本次房屋征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在征迁公告发布后发放《征迁通知书》。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社区现场及管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桃花工业园管委会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公示内容为征迁安置对象、安置人口、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等,接受群众监督。

  (五)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由桃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的征迁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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