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规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了《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庙托管区管理办公室。
二、实施范围: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详见规划征迁红线图)。主要涉及小庙托管区小柏村、大柏社区、朱岗村三个村居。
三、搬迁实施期限: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四、补偿安置方案:详见《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人口界定截止时间: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为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
六、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七、办公地点:小庙托管区管理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印发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9日
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保障S19淮桐高速项目建设,现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详见规划征迁红线图)。主要涉及小庙托管区小柏村、大柏社区、朱岗村三个村居。
二、征收主体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部门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庙托管区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依据
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合高管〔2017〕91号)、《<合肥高新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合高新农〔2020〕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9〕19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22〕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0〕22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物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单的通知》(合建〔2019〕113号)等文件。
六、征收搬迁期限
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前搬迁验收完毕。
七、征收补偿方案
坚持工委、管委会领导,农村工作局组织,小庙托管办牵头实施,村居落实的原则,本次征收工作共分为六个阶段依次进行:分别为宣传动员阶段、房屋及青苗调查登记阶段、统拆阶段、净地交付验收阶段、资金兑付及回迁安置阶段。各阶段开展时间将严格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开展。
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3号)等文件和相关政策执行。
项目涉及小庙托管区小柏村、大柏社区、朱岗村三个村的房屋、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前拆除完毕。被征收人应在限期内腾空房屋、迁移苗木等青苗及坟墓等,完成搬迁,并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实际居住本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并三榜公示后予以安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并进行登记。登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等文件和相关政策执行。
对于违反合政秘〔2021〕1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违反合政〔2018〕4号第五条规定,不当增加利益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回迁安置地点:可优先选择在城西桥家园剩余房源安置,目前城西桥家园有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三种户型,不足部分另行选址安置。
八、相关规定
(一)征迁范围内被征收人必须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被征收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征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房屋安置对象,应严格履行程序,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方案由合肥高新区淮桐高速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S19淮桐高速项目(合肥高新区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